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这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,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。条例约2000字,明确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。
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,问责的“利剑”指向何方?“板子”怎么打?
1、问责对象
问责对象是——各级党委(党组)、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各级纪委(纪检组)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问责对象不仅是领导干部,还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。
2、六种情形将被问责
条例明确规定,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,就要进行严肃问责。
(一)党的领导弱化,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;
(二)党的建设缺失,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党组织软弱涣散,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党的形象,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;
(三)全面从严治党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党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四)维护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五)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3、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
(一)检查。
(二)通报。
(三)改组。
4、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
(一)通报。
(二)诫勉。
(三)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
(四)纪律处分。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5、实行终身问责
不论转岗、提拔、退休,都严肃问责。
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6、问责工作原则
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,
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,
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
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。
(|来源:新华网|)